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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司法鉴定的鉴定范围

发布时间:2022-12-20 来自: 成都上邦文博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70

1、不可移动文物(文物史迹)鉴定: 古建筑(城市建筑、宫殿建筑、衙署建筑、园林建筑、宗教建筑、馆堂建筑、坛庙建筑、书院建筑、民居建筑、交通建筑、水利建筑、纪念建筑等)、古文化遗址、古石窟寺、古石刻、古墓葬、古壁画、纪念址等。


2、可移动文物(馆藏文物、流散文物)鉴定:陶瓷器、金银器、铜器及其他金属器、玉石器、漆器、玻璃器皿、各种质料的雕塑器、家具、书画、碑贴、拓片、图书、文献资料、织绣、文化用品、邮票、货币、器具、工艺美术品等;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;


3、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物品鉴定。


【法律依据】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下列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,受保护:


(一)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古建筑、石窟寺和石刻;


(二)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和人物有关的,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、遗址、纪念物;


(三)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;


(四)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、古旧图书资料等;


(五)反映历史上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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